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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对武隆县乡镇卫生院计算机设备采购询价函作如下补遗:
一、询价函第五条第3款由“3、投标的计算机产品必须是商用品牌机,须提供生产厂家或一级代理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许可文件”更正为“投标的计算机产品必须是商用品牌机”。即取消生产厂家或一级代理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许可文件。
二、询价函第八条第(四)款第1项由“供方提供的产品免费质保期不能少于1年”补充为“按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条款执行,质保期至少不低于1年;若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供应商将货物提交采购单位验收前不能自行拆封,否则,不予验收。
武隆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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