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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光盘等不同载体的记录,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专家抽取记录、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业务指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政府采购档案的检查。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加强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方便利用。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完成后,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范围》(附件1),以政府采购项目为单位,按货物、工程、服务进行收集,按文书档案立卷方法进行整理,一个项目一卷或数卷。跨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入采购行为完成年。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已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在次年六月底前整理完毕并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移交时应填写移交清单(见附件2)。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其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未中标供应的投标文件正本作为资料由采购代理机构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二年。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可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销毁。 第九条 采购因撤销、合并或采购代理机构因撤销、合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所形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当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案范围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表 2、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表 3、采购项目评标报告 4、投诉处理决定 5、采购项目合同 6、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7、政府采购拨款单 8、政府采购支出拨款单 9、政府采购台账通知资料 二、采购代理机构 1、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委托书 2、采购公告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5、评标资料 6、质颖答复 7、采购项目合同 8、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三、采购人 1、采购项目预算表 2、采购公告 3、招标文件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采购项目合同 6、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7、采购资金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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