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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财政局编制了《重庆市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二、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2008年度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做以下调整,并将调整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适当降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确需增加的采购品目,可对集中采购目录中品目类别的“其他”项进行进一步细化或说明。 四、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42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采购目录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2日印发
重庆市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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