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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04]44号),切实加强我县政府采购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有关的事宜作如下通知,请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县政府采购按照以下程序运行: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目前由于受部门预算改革进程所限,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前提和条件尚不够成熟。但各采购单位必须根据年初的财政预算安排,有预见性地编制当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增强单位政府采购的计划性。 (二)采购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各采购单位必须在发生具体采购行为前15个工作日向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武隆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详细填写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服务标准和时间要求以及资金来源构成等相关资料。由县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对采购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并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再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批复。 对应纳入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通知书,由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批复给采购单位实行分散采购。 非特殊情况,不批复和组织临时性政府采购。 (三)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和执行 采购中心接到采购任务后,要全面客观地计算采购资金总额,对采购资金总额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执行完毕后,政府采购中心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单位、供应商发布采购结果,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成交金额等采购事项。 (四)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约验收 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采购结果,应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供应商必须遵照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书》,全面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为采购单位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履约完毕后,由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证明书》。由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书》一式两份和《政府采购验收证明书》送县政府采购中心,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采购资金的结算事宜。 (五)采购资金的结算 政府采购资金严格按照《武隆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武隆县政府采购资金支拨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武隆财政[2001]93号)文件的规定实行集中支(拨)付。 采购资金来源需由财政追加预算的,采购单位必须持有经县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的经费文件交县财政局,按预算追加程序办理预算追加;属于用本单位年初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在实施采购活动前根据采购预算情况将采购资金一次性划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由供应商持《政府采购合同书》、《政府采购验收证明书》和发票三项凭据,到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具体结算。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是划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唯一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武隆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武隆财政[2004]63号)规定,将本单位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自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杜绝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违规行为。 三、强化制度约束,提高工作效率 (一)政务会议采购。按照《武隆县会议费开支标准》(武隆府办发[2002]36号)规定,凡是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召开的由县财政负担经费的各种政务会议,各承办单位要负责会议报到、食宿、就餐等会务管理,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食宿标准的控制、食宿人员的核实。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经办人要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报送《会议报到册》,协助县政府采购中心在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会议发生的食宿等费用进行结算,并在支出单据上签字。 同时,严格执行规定,对家住在会议所在地的参会人员除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委会安排伙食外,其他会议不安排食宿,以避免浪费,节约支出。 (二)采购资金的落实。各采购单位在申请采购前要落实好采购资金,在送交采购申请后下达采购批复前,必须将采购预算资金一次性划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采购资金不落实或未划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不予办理批复,县政府采购中心也不予组织采购。 (三)办理时限要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在收到各采购单位采购申请(含相关资料)后10日内办理采购批复并下达采购任务,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采购任务通知书后的15日内组织并完成采购。 四、加强监督检查,搞好协作配合 加强监督检查是搞好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将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加强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配合,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有重点地开展各级各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的检查,促进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重庆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依照程序报请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县会计核算中心、各乡镇财政所以及有关的报账单位及其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好业务所辖单位及其单位内部的财务监督,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而未经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或者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而未纳入集中采购的费用支出必须拒绝报销,同时向县财政局及其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报告。 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武隆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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